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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對于機動車整車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統(tǒng)有安全認證的要求,具體體現(xiàn)為E標志和e標志認證。
E標志
E標志源于歐洲經(jīng)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guī)(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guī)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guī),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guī)。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chǎn)品是零部件及系統(tǒng)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guī)。獲得E標志的產(chǎn)品尤其是通過歐盟國家知名測試機構測試的產(chǎn)品,是為市場所接收的。國內常見E標志認證產(chǎn)品有輪胎、汽車燈泡、安全玻璃、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chǎn)品等。E標志認證的執(zhí)行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志證書的發(fā)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
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蘭 E18—丹麥 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 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 E23—希臘 E25—克羅地亞 E26—斯洛文尼亞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羅斯 E29—愛沙尼亞 E31—波黑 E37—土耳其
e標志
e標志是歐盟委員會依據(jù)歐盟指令(EC Directives)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tǒng)的認證標志。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fā)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
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9—西班牙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7—芬蘭 e18—丹麥 e21—葡萄牙 e23—希臘 eIRL—愛爾蘭
2002年10月起,根據(jù)歐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進入歐盟市場進行銷售的車輛、車輛零部件,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chǎn)品必須強制執(zhí)行EMC測試,根據(jù)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chǎn)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在重新申領了由歐洲國家交通部出具的E/e Mark證書后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整車
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摩托車、巴士及道路外的車輛
系統(tǒng)
制動系統(tǒng),排放,噪音等
零部件
輪胎、輪圈、車燈與燈泡、喇叭、各種視鏡、剎車、排氣管、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安全帶、警示牌等
汽機車附屬配件
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chǎn)品等